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海企通)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0898-68502713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1

琼工信规〔2022〕1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园区、有关设计企业: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加快建设国际设计岛,我厅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升我省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工业设计产业对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际设计岛,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厅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1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省内实质性运营,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获得市县级及以上部门表彰。近2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及以上。

(五)重视工业设计工作,保证工业设计资源配置,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从事工业设计人员20人及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六)企业2年内(截止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没有严重失信记录等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省内实质性运营,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1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团队人员20人及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企业工业设计服务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2年内(截止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没有严重失信记录等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其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近两年已出具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

(三)企业研发支出、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工业设计中心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四)上年度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市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信厅。

驻琼央企和省属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条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海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对外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全省经济社会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设计服务、项目示范和人才培育等支撑。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符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基本条件的,由省工信厅择优向工信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自认定年份起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工作的要求,对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自查,报送有关复核材料至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

(二)审查。各市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填写复核推荐意见后,上报省工信厅。

(三)复核。省工信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有第十五条第(五)项情况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注册地变更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信厅。

第十八条  省工信厅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结果,以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调整、撤销情况,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省工信厅将会同本省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县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附件:

海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海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海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

海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

相关文件:

1.《海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图解】《海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