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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2024年度国内海洋 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5-04-16

澄迈县2024年度国内海洋

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4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4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5〕46号)精神,结合我县渔船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本着“生产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按渔船属地管理和补贴发放“市县长负责制”的工作要求,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海洋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成效,将海洋捕捞渔船分类分档进行补助。

二、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来源于省级下达我县2024年度海洋资源养护补贴资金515万元《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4〕1612号)。不足的有限盘活《2020年度海洋捕捞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结余资金(琼财农〔2021〕1201号)中的17.216万元,缺口部分再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

三、发放方式

为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由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项指标组成。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执行先生产作业后补助的方式发放,即当年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依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分类分档进行补助测算。

四、发放范围和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的范围应为纳入农业农村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海洋捕捞渔船,以及参加2014全省渔船普查,因船网工具指标用完,暂时无法纳入系统管理,但历史上纳管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的对象应是上述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持证人或已入库未完成换证工作的渔船。

五、发放条件

申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海洋捕捞渔船,要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船因购置、继承、法院判决、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核发补贴。

五、补贴标准及发放规定

(一)补贴标准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各占比50%。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依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详见附件1),原则上按“就低不就高”进行测算。

2.船长和主机功率未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

3.按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3〕351号),通过数据维护完成整改的渔船,仍按照原船长和功率进行测算。已通过更新改造方式完成整改的,自证书发放的下一个月份起,按新证书上记载的船长与功率进行测算。

(二)扣减补贴标准

1.渔船年度内首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的50%;第二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全部扣减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

出海生产作业期间擅自关闭、屏蔽船位监测和AIS等设备,以及发生故障后24小时内未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的;出海生产作业未填写进出港报告的(仅限大中型渔船);将北斗和AIS等设备交给他船使用或使用他船北斗和AIS等设备伪造船位监测数据的;使用违规网具捕捞的;未经报备擅自跨省异地休渔的;渔船未年检出海生产作业的;出海生产作业未按要求配齐船员和安全设施设备,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上限;随船出海船员未购买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违规出海作业的;在防风期间不服从县农业农村局指挥,未及时返港避风或“追风头赶风尾”的;有电、毒、炸渔等违法行为的;违规跨海区(国境)生产的;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的;暴力抗拒检查、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违法违规进入各类保护区生产的。

(三)补贴发放

1.船检证年审有效期至当年度9月30日及之前的,按50%的比例发放当年度补贴,待船检合格并签发新船检证后补发剩余补贴;船检证有效期至当年度10月1日及以后的,按全年发放补贴。未通过2024年度检验的渔船,需要在2025年5月1日前配合整改,待船检合格并签发新船检证后发放。

2.钓具渔船主动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并按照本海区休渔规定全程严格执行休渔制度的,也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3.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以补贴;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以补贴。

4.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应提供灭失或报废拆解等证明材料。根据年度内执行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情况,等比例发放补贴,日期满或超过15天的计算当月补贴,不足15天的不计算当月补贴。

    5.中大型渔船通过北斗轨迹和进出港报告等综合判定补贴资金

6.渔船所有人为本省户籍渔民,其船籍港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补贴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发放。

六、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解释和发放工作;负责核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对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审批发放补贴资金;负责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过程中的全程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及时拨付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2024年度查处违法、违规渔船情况作为补贴资金扣减依据。

属地镇政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落实好2024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的宣传动员。

七、申领渠道

今年开始在线上申领海洋渔船资源养护补贴,由渔民个人(渔业企业)从海易办中的海易兑模块上自主申领资源养护补贴,经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最后分管领导审批进行拨付。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和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时间性强、统计数据多、扣减政策复杂,涉及到广大渔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要务必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集中力量扎实做好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

(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核船、核证是及时开展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的关键环节;要严格把关,紧密结合渔船年检、捕捞许可证年审签证、行政执法处罚等数据与档案,确保纳入补贴范围的渔船真实存在、证书齐全有效,杜绝冒领、骗取和套取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现象发生。

(三)加强监督,防微杜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包括不得用于工作经费)补贴资金。认真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在阳光下进行,从制度上杜绝渎职、失职、腐败现象发生;定期组织专项督查行动,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杜绝违法乱纪现象发生,确保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