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英区第二产业扩产提质增效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英区上半年“抓经济、稳发展”冲刺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秀府办〔2025〕86 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海口市“强工业” 战略,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激励二产企业“上台阶、挑大梁、 做贡献”,推动秀英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二产业扩产提质增效奖励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第二产业扩产提质增效扶持奖励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获得第二产业扩产提质增效扶持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在秀英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实际经营的工业法人企业(不含园区);
(二)未违反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 以下简称第二产业企业), 给予相应奖励、扶持。企业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择一适用奖励、扶持,且同家企业同时满足上半年和全年增量奖励条件的, 在发放全年奖励时应当扣除上半年已奖励部分。
(一)上半年产值首次突破 50 亿、25 亿的第二产业企业, 分别予以 50 万元、25 万元资金奖励,年度总产值首次突破 100 亿元、50 亿元的第二产业企业,分别予以 100 万元、50 万元资金奖励;同时对该企业融资和员工购房、家属就业、子女入学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二)上半年产值超 2.5 亿且同比增速达 10%以上的第二产 业企业,予以上半年产值万分之一的资金奖励。年度总产值超 5 亿元且同比增速达 10%以上的第二产业企业,予以年度产值万分 之一的资金奖励;同时对该企业融资和员工购房、家属就业、子女入学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三)首次升规纳统的第二产业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再予以 5 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章 申请和奖励程序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区住建局等涉及奖补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 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申请指南要求,通过“海易兑”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建局等涉及奖补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区住建局等涉及奖补部门对受理的材料齐全性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区住建局等涉及奖补部门进行数据一致性审核,完成形式初审后由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区住建局等涉及奖补部门报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
第八条 通过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奖励方案, 由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建局等涉及奖补部门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建局等涉及奖补部门书面提出,由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建局等涉及奖补部门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由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区住建局等涉及奖补部门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和被异议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奖补申请与审批工作应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 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奖补申请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对提交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 金的单位,由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建局等涉及奖补 部门调查,并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区住建局等涉及奖补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12 月 31日。